你有权保持沉默。如果你不保持沉默,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上作为控告你的证据。早年的香港警匪片,除了带给我们关于江湖的血雨腥风、关于警察的黑白故事,也让我们熟悉了这样的一句话。
惯常的情节:警察历尽千辛万苦、甚至付出巨大的代价,最终抓住了坏人。可面对着那些或者十恶不赦、或者罪大恶极的坏人,哪怕是证据确凿,香港的警察都会文绉绉地来上这么一句。
那时候,每看到这样的对白,总是在想,这些香港警察是为谁服务的?当真是万恶的资本主义社会?明明已经抓到坏人了,干吗还要对坏人如此礼貌?更要命的是,许多的坏人在保持沉默后,可以花钱请大律师、找法律或司法的漏洞,而法官最终竟然会因为证据不足、或者警方搜证时因违法取证而裁定坏人无罪!
香港警察都是吃素、吃干饭的。都抓住坏人了,还让他们这么逍遥!要我说,一顿老拳招呼下去,让他当场签字画押,做了口供,看他还能玩出怎样的把戏!也就因此自豪还是咱们这里的公安好呀对于那些坏人,桌子一拍,坦白从宽、抗拒从严,那些坏人还敢不老实交代?谁要是不老实交代,从重处罚。谁要是敢替坏人辩护,就是坏人的走狗,也一并处罚!
光阴荏苒,转眼间,又很多年过去。当年的小孩子,早已长成了大人。香港的警匪故事,还在继续。不过,对于人之好、坏的分辨,却不再如当年那般清晰了。毕竟,好人能干坏事,坏人也能做好事。但也逐渐明白,当年香港警察一直念叨的那句话,原来就是传说中的米兰达告诫。
也就是说,任何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在被讯问时,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。法律之所以有如此规定,不仅是因为其符合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》要求,即凡受刑事指控者,不得被强迫做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被强迫承认犯罪。更在于这样的规定,实际上也是对公权力的制约,是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。
无论如何,在任何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,司法侦查机关的背后,是庞大的国家机器,可以动用很多的公共资源,也拥有很多的强制力。但对于被调查者而言、也即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,其所拥有的资源、权力是无法与公权力相提并论的。这种严重失衡的力量对比,有可能会对公民权利造成伤害。
设立了这样的告诫,也就是赋予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沉默的权利,也就意味着他们不必自证其罪,更意味着警方或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,一定要慎重、全面不得越法治雷池半步,必须拿出合法有力的证据。
反过来看,现有的刑诉法规则下的坦白从宽、抗拒从严。表面上看,符合司法效率你若不干坏事,警察何必抓你?既然被抓了,还是老实交代,节约社会资源。但在实际上,却明显违背了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》精神,即让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自证己罪。不仅如此,这样的规定,也是在变相地预设了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有罪的立场,是明显违背我们刑法疑罪从无精神的。
主张坦白从宽、抗拒从严,很容易造成警方先入为主的办案心理,也在客观上放纵了警方刑讯逼供、非法取证等行为。于是,这些年来,刑讯逼供、非法取证等违法乱纪行为层出不穷。于是,冤假错案也时有发生。像佘祥林案、赵作海案、躲猫猫事件、开水死事件等等。
由是观之,米兰达告诫应该早日来到我们身边。坦白从宽、抗拒从严的标语,也应该早点从我们身边离开。这不仅是与国际接轨的问题,也是我们社会法治的起码要求,更是社会主义的根本要求。
但问题是,香港警察数十年前就这样玩了,为何我们数十年后,还跟不上香港的脚步?这或许有素质的问题,也有认识的问题,但根本的原因,我想还是在于我们对制度的理解,究竟是为人民服务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重,还是管理人民,方便自己的工作为先?若为前者,当然可以宁可放纵三千,不能错SHA一个。若为后者,自然是宁可错SHA三千,也不能放纵一个,。
刑事诉讼法要修改,但米兰达告诫能否来到我们身边?这个,我看悬。当然。香港的警匪片里,还是会一如既往地给我们上普法课。但年轻一代看了这样的东西,会有什么想法,是若我们当年,还是若我们现在?